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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8-26 文号:国税函[2004]99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南、贵州、福建、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的7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9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甘肃公司全资控股2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全资控股3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租船公司  北京市

    3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市

    4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京市

    5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楼梓庄仓库   北京市

    6 中外运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7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京市

    8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

    9 广东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0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1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2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3 中国外运阿拉山口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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