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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4-8 文号:中国气象局 发文单位:中国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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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发〔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气象部门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地使用,维护气象部门房地产权益,保障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维护气象部门房地产权益,促进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保障拓展气象服务领域和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房地产,是指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包括:
(一)由国家、地方政府划拨的房地产;
(二)由中央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购置形成的房地产;
(三)地方政府对气象部门拨款形成的房地产;
(四)其他部门无偿调拨、转让的房地产;
(五)气象部门实际占有使用的尚无法律规定其归属的房地产;
(六)其他属于气象部门的房地产。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气象局统一制定全国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提出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省级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气象部门、本单位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实施房地产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对全国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实施监督管理,省级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计划财务机构对本地区气象部门、本单位的房地产产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管理、使用房地产和利用房地产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权属登记及基础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程序,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新增房地产或原有房地产产权变动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 新增土地的产权确认后,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获取土地实际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台账。财务机构对固定资产台账的入账金额进行核对后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无形资产总账。
第八条 新增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总账和明细账等相关内容,填写固定资产台账;财务机构应当根据上述工程总账和明细账等相关内容暂估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总账。待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批复下达后,由房地产管理机构和财务机构根据批复的内容,分别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经批准减少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机构和财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处置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固定资产台账和财务账进行调减。
第十条 各单位计划财务机构会同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规定的内容,每年对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根据清查核对的结果,经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调整,并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财务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开发统一的管理软件。各单位应当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将房地产基础资料录入数据库,按要求由省级气象局汇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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