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4-1-13 文号: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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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扶贫办(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
进展,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一些试点地区在实践中摸索出一些有效的做法,同时也发现了一
些问题。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
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
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
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
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
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
广。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
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各地区在试点期间不要定指标,不要赶进度,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
要注重试点质量,力争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区试点工作多是在2
003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的,为有充分时间扎实做好试点工作,2004年原则上不再扩大
试点数量。
三、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
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
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各地区要加强督查,发现这些问题,
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
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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