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5-8-30 文号:国税函发[1995]47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有效性: 有效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