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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5-1-28 文号: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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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9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为配合执行《2004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附件8),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2),严格筛查对象,积极进行外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外科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住院治疗,明显改善临床症状,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应选择安排定点医院开展外科治疗救助工作。
    (一)定点医院条件。
    1、医院资质与资格。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具备脾切除,门、奇静脉血流阻断,脾、肾静脉分流手术经验;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手术有关的三级以上医疗事故。
    2、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外科医师、麻醉医师和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消化科或心内科医师。
    3、设施与设备条件。
    (1)符合要求的手术室;
    (2)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腹部手术的器械;
    (4)胃镜、肠镜;
    (5)直肠镜;
    (6)B超机;
    (7)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8)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
    (9)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确认定点医院。
    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
    三、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外科治疗救助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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