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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4-4-18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4〕81号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之后,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这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900943511.doc

       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900953386.doc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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