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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5-6-8 文号:全国妇联 发文单位:全国妇联

    查看正文

    妇字〔2005〕19号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经提交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听取执委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4、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
    5、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
    6、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

    全 国 妇 联
    2005年6月8日



    附件1: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农村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妇联的权力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
    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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