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北京警方破获倒卖真发票案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5-6-2 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