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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日期:2005-7-20 文号:建设部 发文单位: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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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5]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 “三新核准” 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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