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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2-1-28 文号:国税函[2002]1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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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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