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日期:2004-7-23 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