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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日期:2004-2-6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查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2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企业必须在进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含氢氯氟烃类物质,应注明原料用途或制冷剂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质,应注明检疫及装运前用途或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 名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29034910.11
一氟二氯甲烷
HCFC-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2
二氟一氯甲烷
HCFC-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3
一氟一氯甲烷
HCFC-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4
一氟四氯乙烷
HCFC-1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5
二氟三氯乙烷
HCFC-1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6
1,1,1-三氟-2,2-二氯乙烷
HCFC-1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7
1,1,1,2-四氟-2-氯乙烷
HCFC-1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8
一氟三氯乙烷
HCFC-1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9
二氟二氯乙烷
HCFC-1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1
三氟一氯乙烷
HCFC-1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2
一氟二氯乙烷
HCFC-1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3
1-氟-1,1-二氯乙烷
HCFC-141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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