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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2004-8-8 文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 发文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

    查看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外专办发[200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签发工作许可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分发,由签发单位编号。

      六、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七、原《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
      2、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外交部领事司
                     二00四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印刷顺序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此联办证部门留存)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签发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印刷顺序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此联申请人留存)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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