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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日期:2005-8-5 文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查看正文

    国土资厅发[2005] 95 号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资源局: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土地现状数据”)的权威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确认。


    第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土地现状数据”的现状时点为2004年10月31 日(以下统称“统一时点”)。


    第五条 “土地现状数据”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六条 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土地现状数据”可部分县(市、区)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县(市、区)采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七条 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土地现状数据”的,更新成果必须如实反映“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时点前的更新调查数据需变更至“统一时点”;时点后的更新调查数据需扣减2004年以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还原至“统一时点”。


    第八条 对“土地现状数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确认。


    国家级确认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国家级确认之外的“土地现状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确认。


    第九条 国家级确认的“土地现状数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部地籍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部领导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申请“土地现状数据”国家级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土地现状数据”确认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更新年度、变更或更新调查工作情况,更新调查与当年变更调查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和衔接办法,更新调查成果转换到“统一时点”的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数据库,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见附表,附电子文档);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更新调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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