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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日期:2005-6-13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号公告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将从今年8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针对化工产品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我委对《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CNCA-12C-049:2004)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了细化(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多组分分别包装和销售,相关要求见下表:
    主要树脂类型 组分类型 认证证书必须描述的信息 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
    聚氨酯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固化剂+稀释剂)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固化剂的型号和制造厂;3.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固化剂、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固化剂、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硝基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稀释)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醇酸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稀释剂)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二、如果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认证证书信息描述、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同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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