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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4-8 文号:财政部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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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财建[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
    (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
    (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四)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5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五)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四、奖励入围条件
    (六)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
    (七)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系数
    (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
    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
    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
    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
    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六、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九)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
    (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十一)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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