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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日期:1986-11-19 文号:财税[1986]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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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号文收悉。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现简复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按有关法规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法规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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