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5-10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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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文件
发改价格[2005]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
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
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工作,现就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和江苏6省(直辖市,以下简称6省市)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6省市恢复对辖区内中央直属电厂征收水资源费,并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对中央直属电厂与地方所属电厂用水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
三、对中央直属电厂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由6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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