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日期:2004-1-2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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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函[2004]4号
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请示》(黔环呈[2003]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关于征收工业燃煤及经营性燃煤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黔府发[1993]38号)附表中计算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物料衡算方法,是核定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具体技术方法,可以继续沿用。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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