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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4-7-5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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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复方甘草合剂”已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原“复方甘草合剂”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新的质量标准生产“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按处方药管理。

      对于已上市的“复方甘草合剂”可在药品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请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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