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百度主题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11-1 文号:国土资源部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查看正文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第24页     第25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