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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日期:2004-7-7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04〕84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49个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现将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的49个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保监局履行部分许可职责。
    二、为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中国保监会将发布行政许可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应提交材料、时限等内容。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表(用word打开)

    附件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机关
    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和开业)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80条、第85条、第87条、第92条第3款、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 保监会
    2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 保监会
    3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 保监会
    4 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 保监会
    5 保险公司向其关联公司的再保险分出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 保监会
    6 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 保监会






    附件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4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6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8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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