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划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广西国税曝光2007年10大涉税违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百度主题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8-23 文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 发文单位: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

    查看正文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教电[2005]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部部属各高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现就调整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台湾学生收费标准

      1.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台湾与大陆的学生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台湾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台湾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台湾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

      为鼓励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学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台湾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台湾地区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台湾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华教育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该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公布。

      三、对招收台湾上述学生的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助

      对上述台湾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台湾地区学生,国家财政对招收上述台湾学生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除外)招收的上述台湾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应按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上述台湾学生的本地所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做好对台湾学生的各项工作,抓紧时间研究并制定与台湾学生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

      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地区学生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