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海洋石油事故,现将《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事故范围
海洋石油事故是指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油(气)田生产设施、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工程船舶(物探船、铺管船、酸化压裂船、固井船、起重船等)、专用船舶(守护船、供应船、运输船等)、专用飞机及陆岸油(气)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
1.井喷失控;
2.火灾与爆炸;
3.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
4.飞机失事;
5.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6.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的破损、泄漏、断裂);
7.有毒、有害物质、气体泄漏或遗散;
8.急性中毒;
9.潜水作业事故;
10.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一百吨);
11.其他人员伤亡事故,如机械伤害、人员落水等。
二、事故分级
海洋石油事故按级别划分为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无人员伤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二)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三)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
(六)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尚不足1亿元的事故。
(七)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二)作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办)相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
(三)监督处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海油办相关分部。海油办相关分部接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按重、特大事故要求上报。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