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百度主题
     
     
    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日期:2005-7-30 文号:国家文物局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查看正文

    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和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送礼的方法,跑项目要经费。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而且败坏了党风,破坏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秩序,使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也丧失了文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必须及时制止并坚决纠正。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国有文物收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有关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开展自查活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也要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同志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使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得以杜绝。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