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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5-11-15 文号:国税函发[1995]59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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