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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7-25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查看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单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两年来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在标准网(www.bzw.com.cn)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
    第十二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等有关管理工作,并将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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