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百度主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日期:2005-6-28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查看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2005年6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浙商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反洗钱工作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信息系统)。目前,反洗钱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部署和培训工作已经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为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开展,保证反洗钱信息系统顺利推广使用,现就启用反洗钱信息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各银行主报告行按照当地外汇分局规定的网址,登录反洗钱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汇总后的辖内分支机构2005年6月(含)以后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等反洗钱监管信息。

    二、2005年7月至8月期间,各银行主报告行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辖内分支机构6月和7月外汇反洗钱监管数据时,要通过新启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和原报告途径并行报送。其中,通过原报告途径报送的数据由于不能自动转报,需要由当地外汇分局手工转换为旧版格式数据以后,通过原报告途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三、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新启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运行,原报告系统及报告途径停止使用。

    四、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以后,银行收集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电子数据由主报告行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总行汇总的全行系统的反洗钱数据留存在总行内部,以备反洗钱工作需要时调用,暂不需要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现行外汇反洗钱工作制度中的其他规定继续适用。

    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要求所属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当地外汇分局的工作,按照外汇反洗钱工作制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完成外汇反洗钱监管信息的填写、报送、核查和反馈工作。

    六、各外汇分局应做好对辖内分支机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外汇反洗钱工作督导、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外汇分局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 杨大立 电话 010-68402390

    信息中心 朱 勇 电话 010-68402026

    传真 010-68402024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