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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4-5-27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

    查看正文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附件)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炭行业是高污染行业,目前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已远远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产能过剩、竞争无序、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社会、经济其他方面的隐患。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调控和规范管理,尽快抑制目前焦炭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规划和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小组,对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附表一、附表二),并将清理和规范意见于2004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在汇总分析地方自查和有关部门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告全国焦炭行业清理和规范结果。

      附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附表: 一、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

      联系人:产业政策司一处 舒朝晖、曹云峰

      电话:010-68535591 010-6853559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银监会电监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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