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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1-7-30 文号:国税发[2001]8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但仍有一些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了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总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总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省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总局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总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总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总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总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总局汇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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