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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5-12-22 文号:国税函发[1995]6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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