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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4-12-30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查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审查。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情况,认真分析其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一)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

    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商业银行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以下简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

    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机构数超过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机构总数50%的,或者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额超过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实交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金额5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金融机构动用外汇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

    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可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4.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

    (三)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1.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须向其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材料:

    (1)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书;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加强头寸管理、改善支付能力的方案和补交法定存款准备金计划。

    2.中国人民银行接到申请后,货币信贷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会同金融稳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动用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上级行审批。

    3.批准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文件要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分局。

    (四)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

    1.对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2.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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