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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4-8-9 文号:国税发[1994]4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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