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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6-11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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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司办字 〔2004〕63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 理的企业(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中央企业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形势,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 家局)决定从2004年6月开始对中央企业事故实行归口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度快报 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接到报告后,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事故统计月报 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 求,每月逐级上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统计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 (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在“主管部门”填写内容中,填写“中央所属”。 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其他伤亡事故一并通 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四)为便于分析、对比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6月份以后中央企业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5月和2003年各月的中央企业事故,考虑到事故统计工作量较大,补报时限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三、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度统计 

  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继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 度快报和统计月报。



  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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