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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
    日期:2004-11-11 文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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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安监传真[2004]第22号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接到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司室研究,对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全力以赴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核实下井人数,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抢救被困人员。

      二、事故抢救过程中,要密切注意井下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三、认真吸取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在平顶山市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以煤矿“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强瓦斯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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