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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
| 日期:2004-10-27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查看正文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不含成品油管道)和跨省管理处。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开采企业,下同)和生产设施(包括油气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和陆岸输油气终端)。
二、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国家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可从国家局网站直接下载),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应当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等)。
对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其中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的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二处。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应当提交:
1.依法应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应当提交: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6.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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