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百度主题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日期:2005-10-13 文号:商务部 发文单位:商务部

    查看正文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商建发〔2005〕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切实用好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决定对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验收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试点企业在当年11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1、附件2),申请对已经完成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验收。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当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验收
       1、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经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2、验收完成后,地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验收负责人应当时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3、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并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