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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
    日期:2004-1-1 文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文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

    查看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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