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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6-2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会内各部门: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½¼þ£º%20%20ÖйúÖ¤¼à»áµÚÈýÅúÐÐÕþÉóÅúÏîĿȡÏûºóµÄºóÐø¹ÜÀí·½Ê½ºÍ¹¤×÷ÏνÓ.1088680013828.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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