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百度主题
     
     
    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5-4-30 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查看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30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说,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4年继续执行广告收入及有线电视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范围及内容与2003年基本相同。有关文件正在下发过程中。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