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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5-5-25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91号




    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所附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表四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是按月进行测算研究制定的,因此,根据上述附表的当量值计算的排污费应是一个月收费额。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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