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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6-7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82号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制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目的是防止振动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干扰,应以振动对居民的最大影响考核该震动是否达到标准限值。鉴于振动的强弱及其对居民的影响和距离有关,故同意你局的意见,按在距住宅区最近的上行轨道运行的列车进行监测。

      特此函复。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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