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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4-12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95号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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