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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
| 日期:2004-5-18 文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查看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机房资〔2004〕35号 ,2004年5月18日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我中心将于6月1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业务进行调整,为规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具体操作,我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各所属经办网点,要求其遵照执行。
特此函告。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2、《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减轻购房贷款职工负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抵押住房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分)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投保
(一)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收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附表后,于次日通知附表所列借款人到经办网点办理投保和签订借款合同的手续,并与其约定办理的时间。
(二)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经办网点,在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保费进账单,并交纳保险费后,领取投保单(投保人留存联)和进账单(交款人留存联);
(三)客户经理当日将投保单(银行留存联)交经办网点,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及进账单(回单联)。
二、承保
(一)客户经理于当日签发保单,并汇总、编制、打印当日签单保费清单;
(二)客户经理于次日将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两联、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式两份)送交太保北分市场部;
(三)客户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发票联、代理联)送交经办网点;
(四)经办网点留存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代理联),并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保险费发票(发票联)。
三、与中心交接资料
太保北分市场部对客户经理送交的资料进行清分,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1)、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并于收到资料的次日将保险单(副本2)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送交中心留存。
附件2:
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一、抵押人须提供的材料
抵押人、抵押人配偶及抵押物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婚姻证的复印件一份。
抵押人为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签订购房合同的除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都作为共有权人,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当然的共有权人,双方有财产公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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