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百度主题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6-17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注[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质检部门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何正确标注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规范有机产品标注行为,统一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强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机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