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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2-10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5号




    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能否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的请示》(苏环管〔2003〕2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规定,我国作为第五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生产和使用R-22作为致冷剂到2040年,其间2016年将对生产实施冻结,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然后逐年淘汰,到2040年生产和消费降到零。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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