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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公司噪声限期治理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1-20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1号




    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公司噪声限期治理问题的复函
    安徽海螺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治理问题的请示》(安海政[2003]79号)收悉。经研究,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仍应按我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验改字[2003]001号)的要求如期完成噪声治理任务。逾期不达标,我局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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