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1号 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公司噪声限期治理问题的复函 安徽海螺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治理问题的请示》(安海政[2003]79号)收悉。经研究,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仍应按我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验改字[2003]001号)的要求如期完成噪声治理任务。逾期不达标,我局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转载此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1号 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公司噪声限期治理问题的复函 安徽海螺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治理问题的请示》(安海政[2003]79号)收悉。经研究,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仍应按我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验改字[2003]001号)的要求如期完成噪声治理任务。逾期不达标,我局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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