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54号 关于继续使用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批复 上海第一机床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造资格许可证继续使用的申请报告》(沪一机司字(2005)第03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我局同意你公司继续使用原上海第一机床厂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发证字Z(00)01号)和上海先锋电机厂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发证字Z(00)05号),两个资格许可证使用期限至有效期满。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转载此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54号 关于继续使用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批复 上海第一机床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造资格许可证继续使用的申请报告》(沪一机司字(2005)第03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我局同意你公司继续使用原上海第一机床厂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发证字Z(00)01号)和上海先锋电机厂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发证字Z(00)05号),两个资格许可证使用期限至有效期满。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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