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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日期:2004-2-16 文号:国家测绘局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查看正文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1995年7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体字(1995)14号制订《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0年8月2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0]10号修订为《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4年2月16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4]5号修订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 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序 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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