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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7-13 文号:国家测绘局 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查看正文

    关于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以下简称测绘航空摄影)是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该项业务专业技术性强,对其成果质量要求高,且涉及国家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事测绘航空摄影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在《规定》中,对测绘航空摄影的资质条件、申请方法、受理审查机关、审批程序等具有明确的规定,从事测绘航空摄影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申请相应的测绘资质。

    原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含有测绘航空摄影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从2006年1月1日起,从事测绘航空摄影,必须持有《测绘资质证书》。

    凡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参与测绘航空摄影的投标,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承担测绘航空摄影项目。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发包。在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应当查验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对于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管,对未取得测绘资质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从事测绘航空摄影、非法转包测绘航空摄影项目、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将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测绘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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